住戶於外牆面加設鐵窗或鋁窗,有何限制規定?
2017-02-18 14:25:18
住戶於外牆面加設鐵窗或鋁窗,有何限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業 有明定設置「鐵鋁窗」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 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 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換 言之,在建築物原有外牆未拆除之 前提下,可否於陽臺上加裝窗戶或 鐵鋁窗,須視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否特別禁 止或限制條件,並應注意下列 4 點:
(一)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 為維護公共逃生避難安全,公寓大廈住戶倘因私設鐵窗或鋁窗,未留設供消防人員救災之有效開口者, 除可通報主管建築機關逕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查處外,大樓 管理委員會亦可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予以制止,經制止而不從者,則由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該住戶並應於 1 個月內恢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連續處罰。
▲ 公寓大廈設置鐵窗,得以區分所有權人 或規約約定統一格式、位置。
▲ 公寓大廈住戶設置鐵窗,應留設供消防人員救災使用之有效開口(高度 120公分、寬度75 公分以上)。違者,得通報主管建築機關依違章建築查處。
(二)外牆附設物之尺度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規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 陽臺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 牆,裝設欄柵式防盜窗者,其透 空率應在 70%以上,淨深不得超過 60 公分(100年4月1 日後領 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欄柵式 防盜窗僅得突出外牆面未超過10 公分),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 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不得 上鎖,違反者查報拆除。至於2
樓以上陽臺加設窗戶或 1樓加設 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 拆除者,免予查報,但不得突出 陽臺外緣。
▲ 住戶裝設欄柵式防盜鐵窗者,其透空率 應在 70%以上,淨深不得超過 60 公分
(三)新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陽臺不 得設置鐵鋁窗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95年 1月 1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若陽臺加裝窗戶,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將一律查報拆除。
(四)防範兒童墜落得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設置防墜設施住戶得參考內政部「公寓大廈 防墜設施設置原則」採用兼具 安全、防盜、防護等居家安全 功能的「隱型安全防護防盜 網」,遇火警時,幾秒內即可迅 速拆解,無礙逃生。平日可防 止小孩墜樓,安全與美觀顧。
▲隱形安全防護防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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