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剝兩層皮?! 不動產擬實施公證人制
文/陳薇安 圖/編輯台
因應不動產買賣糾紛頻傳,為減少相關訴訟案件, 司法院將與法務部協商,讓民法中規定不動產交易、設定或變更時, 契約須先找公證人公證的規定能盡速施行。其實根據民法第166條 之1的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 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意思是買賣房屋等不動產的契約必須公證,避免事後紛爭。 但因為這一規定會讓房市買賣再增加一筆公證費用, 所以在法律通過後一直有反對意見,立法16年來也未曾施行。
一頭牛剝兩層皮 公證人、代書職務重疊。
不動產買賣登記已有代書 公證多此一舉?
台灣不動產買賣登記制度,跟日本的交易模式相像,居中有代書、 地政士來協助,再者業者還要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產權規範也很清楚。再來經國家考試合格的經紀人、 地政士也早就存在,協助保障雙方的權益,還有「營業保證基金」 做後盾,最後一道防線也還有銀行的履約保證。對於買賣雙方而言, 在沒有明確公證人工作內容,或公證人與地政士、 代書職責重疊的情形下,公證人制度之於不動產買賣, 的確有多此一舉之嫌。
全台僅110公證人 一年房市成交量卻有20多萬筆
台灣拿到公證人大約有110人,對比全台每年房市成交量達到20 萬到30萬棟,即便房市成交量持續萎縮,要110人,一年完成2 0多萬筆交易,等於一個公證人一天至少要完成1800多件,人力明顯不足。 而且依照現行規範,台灣公證人制度只有契約審核,不像歐美國家, 不動產由律師公證、調查審核,還要負連帶責任,況且在台灣, 房仲經紀業者早已負有連帶業務過失的賠償責任, 不動產公證人制度的實行,在執行面上,的確存在很高的重複性。
公證人人數不足,難堪全年買賣負荷。
中古屋、預售屋買賣大不同 公證制度難落實
中古屋的買賣,因為可以算是有形資產, 要實施公證人制度難度比較低,但如果是預售屋的形式, 公證人如何審核契約內容,購屋人繳交的也是工程款, 公證人的制度從何建立?另外, 一年大約有3成的中古屋交易並非透過仲介業者成交, 在缺少專業人士的不動產交易中,的確需要第三方客觀審核契約, 如何劃分公證人、地政士、代書的工作責任, 政府應該提出更多配套,貿然讓公證人制度付諸實行, 恐怕只是再加重購房者負擔,也讓健全房市、減少買賣糾紛的美意, 成為畫蛇添足的顧人怨制度而已。
預售房市交易無實體,公證制度落實需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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