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層如有「既存違建」欲重新裝修,應如何處理?

2017-02-20 12:22:30


屋頂層如有「既存違建」欲重新裝修,應如何處理?

按現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臺北市政府 100 年 4 月 1 日(100)府法三字第 10030876600 號令訂定)規定,民國 83 年底以前已存在之「既存違 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市政府專案 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含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 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使用者),由都市發展局訂定優先執行查報拆除計畫。 所謂「使用單元」,泛指具有獨立出口,含有衞浴設備之起居空間,或 設有廚房、儲藏等性質之空間,或供套房、宿舍使用者。換言之,屋頂既 存違建若未違反上開規定,違建所有人得依該規則第 27 條逕為修繕,但 須按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前提下,採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 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 H 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 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修繕,且應於修繕前拍照存證,自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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