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由於室內裝修攸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舉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 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即應依法申請審查許可。 因此,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不僅是遵行法令規定的責任義務,綜觀整 體制度推動之目的,列舉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的十大理由如下:
一、避免遭受罰鍰處分或強制拆除 按建築法的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 倘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處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 業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必要 時,並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 分。因此,只要遵守法令申請室內 裝修審查,即可免除被主管建築機 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獲 而遭受處罰的風險。室內裝修雖在 室內作業,但仍難免產生施工噪 音、振動或工程廢棄物等污染,市 府一旦接獲市民檢舉即會派員現 場勘查,如有發現具體違規事證, 即可依相關法規查處,甚若發現涉 有妨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將執 行強制拆除,以遏止不法。
▲ 營業場所違規裝修並以易燃板材隔間, 遭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案例
▲ 室內因大量採用易燃材料裝修而釀成鉅 災案例
內裝修過程,均未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查許可。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 理辦法」的規定,室內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除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規定外,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尚須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因此,依法申 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案件,均須採用檢討符合規定的「防火材料」【詳問 27】及「防焰物品」【詳問42】設計施工,這些經政府機關檢測合格的產品, 具有不容易燃燒的特性,火災初期的微量火焰可因物品的「難燃性」而自 行熄滅,縱然發生火災也不至於產生大量有毒的濃煙,對室內人員的生命 財產能獲得高度的安全保障。
三、避免徒費金錢及時間 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目的,係 在避免發生設計錯誤情事,實務上 屢見規避室內裝修審查案件,經市 民檢舉後,主管建築機關(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勘查結果,發現 除了違反法令規定的行政程序 外,常涉有「採用易燃材料裝修」、
「妨礙消防安全設備性能」、「破壞 主要構造」、「擅自變更公寓大廈共 用部分」等情事。類此情形,建管 單位勢將援引建築法查處,並勒令 裝修住戶限期改善,情節嚴重者, 尚須回復原狀、修復補強,必要時 請裝修住戶委託專業公會辦理結 構安全鑑定。對裝修住戶而言,抱 持僥倖心態規避申請審查許可,只 是徒費金錢及時間。
▲ 火警探測器之裝設位置錯誤案例(距離 空調出風口至少應達 1.5 公尺以上)
▲ 拆除樓地板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已逾 越室內裝修管理範疇
四、落實專業證照制度 由於室內裝修的設計或施工,常涉及若干專業技術與相關法令檢討,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建築法特別規定室
內裝修應委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詳問 46】辦理,而 室內裝修業又須依法聘任合法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詳問 50】始能 從事設計或施工業務,從而建構完 善的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因此,倘 有涉及天花板、牆面、固定隔屏裝 修施工或分間牆變更等「室內裝修 行為」【詳問 07】,即應依法委託合 法登記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不過,坊間報章雜誌充斥著許多標榜 著「房屋整修」、「土木裝潢」或「壁紙油漆」的廣告,這些廣告業者往往是魚目混珠,實際上並未經內政部合 法登記,假若委託無照業者辦理室內裝修,猶如緣木求魚,不僅無法依法 申請審查許可,更有可能使裝修住戶陷於設計錯誤、違章建築、破壞構造 等騎虎難下的窘境,消費者不可不慎。
▲ 委託未經登記許可的非法業者進行室 內裝修施工,肇致破壞主要構造案例
五、避免肇生違章建築情事
室內裝修倘依法定程序申請審查 許可,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
【詳問 15】勢必就規定事項詳予審 核,裝修住戶自然不會肇生「陽臺 外推」【詳問57】或「違建夾層屋」
【詳問 56】等不法情事。尤其臺北 市政府為了遏止違章建築行為,民 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興建的「新 違建」及「施工中違建」,建管處 均採取「主動查報」、「即報即拆」 策略。以往民眾常常藉由室內裝修之便,趁機把建築物原有外牆面打掉,讓陽臺向外推出去,室內空間隨之 變大,這種擅自擴建的行為即屬違章建築,斷不能藉由室內裝修申辦程序得以合法化。另外,凡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不僅 禁止「陽臺外推」,而且陽臺不得加窗。消費者在購屋時,應注意自己的權 益,對於建商事前的加窗設計或事後的加窗施工,都要詳加了解法律規定, 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 「陽臺外推」已構成違建行為,斷不能 藉由室內裝修申辦程序得以合法化
六、確保施工過程之安全 由於裝修過程常使用大量可燃、易 燃材料,且動用電氣焊接等明火, 若無妥善的施工安全計畫,極易造 成火災,尤其素質低落的非法業 者,施工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國內 即曾發生多起施工過程不慎釀災 的慘例。民國 92 年 6 月期間,本
市敦化南路某大樓第 16 樓即因裝 修過程破壞消防設備(擅自將大樓 火警警報系統剪斷並封閉自動灑 水頭),外加油漆工人抽煙不慎, 引燃溶劑釀成大火,不僅造成多位 人員死傷,屋主更因無法負擔鉅額 的賠償費用,其房屋終遭法院查 封,吾人當引此為借鏡。 為了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中發 生火災,消防法令業有限制一定規 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 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
▲ 本市敦化南路某大樓第 16 樓曾因室內裝修施工過程不慎釀成大火案例
遇有消防設備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 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管理權 人即須制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凡依法申請 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案件,建管單位均會橫向通報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及消防 局,由權責單位督導施工業者做好各項施工中安全防護措施,以策安全。
▲ 本市敦化南路某大樓第 16 樓室內裝修 施工過程擅自剪斷火警警報系統並封 閉灑水頭致災案例
七、裝修住戶的權益可獲得法令保障 藉由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程序,除了引導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合 法登記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外,主管建築機關更可依據「建築法」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於施工過程隨時派員進行業務督 導,從而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須「按圖施工」及「限期完工」,倘 發現室內裝修從業者涉有「施工材 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 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由非 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 或施工業務」或「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 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等情事,即可檢具事證報請內政部處以「警告」或 6 個月以上 1 年 以下「停業」處分,藉以整頓業界倫理,並保障裝修住戶權益,減免消費 糾紛。
▲室內裝修施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並督導室內裝修有關業務
八、俾利小型補習班、社福機構申請設立許可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用途類組變更,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變更使用涉及室 內裝修行為者,其室內裝修應併同變更使 用執照辦理。另臺北市政府基於簡政便民 考量,特別訂頒「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惟該辦法雖 放寬一定規模以下之場所(如 200 ㎡以下 之補習班、幼兒園…等)得免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但涉及室內裝修部分,仍應申請 審查許可,俟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後,並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才 會核准設立登記。
九、俾利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檢查機構或人 員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至於檢查簽證 項目,因包括內部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區劃、走廊…等項目,與建築 物室內裝修關係密切,因此,「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乃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申報的必備文件之一。臺北市政府為落實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已明 定 9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領得使用執照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現場如有室 內裝修【詳問07】者,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均應檢附「室內裝修合 格證明」;無證明者,現場縱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合格,仍應提列改善計 畫限期補辦手續。
▲ 綠建材是對環境無害、對人體無毒、品 質符合法規標準的建材
十、落實「綠建材」制度,營造健康的居住環境 根據專家研究,室內裝修若不環保,很可能「新居」變「毒家」,室內裝潢 若採用含甲醛(HCHO )、苯或有機性揮發物(TVOC )等建材,人體長久吸 入將對個人健康造成難以彌補的
傷害,久居其間等於慢性自殺!解 決之道就是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並 採用「綠建材」。民國 93年 3月,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將 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綠建築專 章」,其中第 321 條即明定建築物 之室內裝修材料應採用綠建材,且 按現行規定,綠建材使用率應達室 內裝修材料總面積 45%以上。因 此,「綠建材」制度的推動,實有賴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程序予以實 踐,方能為國人健康與永續地球環 境把關。【詳問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