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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設於建築物的給排水管線,室內裝修時可否擅自變更?

2017-02-18 12:21:22


敷設於建築物的給排水管線,室內裝修時可否擅自變更?

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器、煤氣、給水、排水等管線設備,係為供所有住戶共 同使用,雖有部分管線設備位於專有部分,但上開管線(敷設於建築物屬 共用部分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等)係屬有固定使 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 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之建築物設備,且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條第5 款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 部分。故區分所有權人室內 裝修時,不得擅自變更其專 有部分內之共用管線設備。
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住戶對於共用部分之使用,除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外,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所約 定事項,不得違反該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依該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如住戶違反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 限制,經管理委員會制止而無效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 4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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