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室內裝修可在公寓大廈之外牆上開窗嗎?有無限制規定?
2017-02-18 14:32:36
住戶室內裝修可在公寓大廈之外牆上開窗嗎?有無限制規定?
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 的改變,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 8 條規定之虞。再者,內政部85 年 8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 8505891 號函示,「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 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 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 91條規 定辦理。」換言之,住戶於外牆上 擅自開口(窗),除有違反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 8 條之虞外,倘涉及「擅 自違規開窗」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 情事。至於「擅自違規開窗」的認 定,依內政部 90 年 8 月 8日台內營字第 9084845 號函示,係指建築物之 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 而言。不過,所謂破壞公寓大廈的 外牆面,並不包含下列 3 種情形:
▲ 公寓大廈外牆開口變更,應符合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規定
▲ 建築物非臨接道路側之外牆面開窗,依 法應自境界線退縮 1 公尺以上。
(一)建築物 1 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 1 層的騎樓內側住戶的外牆(參見內政部8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
(二)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 分」範圍內,且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 8 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為(參見內政部 86 年 6 月 27日台內
營字第8605098號函)。
(三)外牆更動開口面積小於 0.5平方公尺、無涉及結構安全及非公寓大廈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改良者。(參見 臺北市ㄧ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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