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行為如何受公寓大廈管委會管束?
為了確保公寓大廈的環境品質與居住安全,住戶的室內裝修行為,可藉由 訂定「規約」的方式加以約束。所謂「規約」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因此,規約的內容只要不牴觸法令,效力相當於住戶間之法律, 甚至可拘束第二手承買人,效力強大。 至於尚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樓若要制定住戶規約,應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之規定推選召集人,由召集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等規定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制定規約。 另外,將室內裝修管制納入公寓大廈規約時,建議載明下列事項:
- 住戶施工前應向管理委員會備案並繳交裝修工程保證金,並具結施工期間,不得拒絕、阻礙管理委員會或市政府建管、 消防、勞檢、環保等單位之監督及檢查。
1、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2、占用或損壞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3、擅自增設夾層或於天井、庭院、屋頂、陽臺、平臺等類似 空間違章搭建構造物。
(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勞工安 全衛生及消防法令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油漆房間、家具時嚴禁使用明火。
2、不得隨意在共同走廊、樓梯間、 門廳、法定空地、防火巷等處堆 置建材或工程廢棄物,並嚴禁從 陽臺或窗口高空拋(倒)物。搬 運建材或垃圾後應負責隨時打 掃,維持清潔。
3、施工時應關閉分戶門,平日晚間6 時起至次日上午 8 時及例假日 期間,不得從事敲、鑽、鑿、鋸 等產生嚴重噪音之施工活動。
(四)室內裝修過程若導致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或相鄰住戶之管道阻塞、滲 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毀等情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時修復 並承擔相對之賠償責任。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應俟申請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所以,無論 是向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審 查,或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 辦室內裝修,均應於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 可證」後始得施工。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只要查核裝修住戶是否於出入口明顯處 張貼「施工許可證」,即可輕易辨識。住戶倘 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固定隔屏或分間牆變更等「室內裝修行為」,卻未見張貼施工許可證 者,即可通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依法查處,以維公共安全。
文章參考引用來源:樂活輕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