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裝修外牆開窗及裝鐵鋁窗 裝潢法規報你知

外牆開口(窗)裝修:

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 的改變,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  8 條規定之虞。再者,內政部85 年 8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 8505891 號函示,「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 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 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 91條規 定辦理。」換言之,住戶於外牆上 擅自開口(窗),除有違反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 8 條之虞外,倘涉及「擅 自違規開窗」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情事。至於「擅自違規開窗」的認 定,依內政部 90 年 8 月 8日台內營字第 9084845 號函示,係指建築物之 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 而言。不過,所謂破壞公寓大廈的 外牆面,並不包含下列 3 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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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 1 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 1 層的騎樓內側住戶的外牆(參見內政部8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

(二)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 分」範圍內,且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 8 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為(參見內政部 86 年 6 月 27日台內

營字第86050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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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牆更動開口面積小於 0.5平方公尺、無涉及結構安全及非公寓大廈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改良者。(參見 臺北市ㄧ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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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外牆設置「鐵鋁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業 有明定設置「鐵鋁窗」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 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 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換 言之,在建築物原有外牆未拆除之 前提下,可否於陽臺上加裝窗戶或 鐵鋁窗,須視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否特別禁 止或限制條件,並應注意下列 4 點:

(一)不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 為維護公共逃生避難安全,公寓大廈住戶倘因私設鐵窗或鋁窗,未留設供消防人員救災之有效開口者, 除可通報主管建築機關逕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查處外,大樓 管理委員會亦可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予以制止,經制止而不從者,則由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該住戶並應於 1 個月內恢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連續處罰。

(二)附設物之尺度要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規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 陽臺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 牆,裝設欄柵式防盜窗者,其透 空率應在 70%以上,淨深不得超過 60 公分(100年4月1 日後領 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欄柵式 防盜窗僅得突出外牆面未超過10  公分),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 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不得 上鎖,違反者查報拆除。至於2

樓以上陽臺加設窗戶或 1樓加設 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 拆除者,免予查報,但不得突出 陽臺外緣。

 (三)新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陽臺不可設置鐵鋁窗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95年 1月 1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若陽臺加裝窗戶,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將一律查報拆除。

(四)防範兒童墜落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防墜設施住戶得參考內政部「公寓大廈 防墜設施設置原則」採用兼具 安全、防盜、防護等居家安全 功能的「隱型安全防護防盜網」,遇火警時,幾秒內即可迅 速拆解,無礙逃生。平日可防 止小孩墜樓,安全與美觀顧。

 

文章參考引用來源:樂活輕裝修

https://www.decorations.com.tw/collectionId-273

https://www.decorations.com.tw/collectionId-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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