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牆與加牆裝修法規解析

隔鄰住家合併使用,可將中間的分戶牆打通?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併購隔鄰的專有部分以後,原來的分戶牆即成為室內分間牆,將其拆除是否會違反有關規定,須視該牆體在構造上的作用而定。該牆壁若屬構造上的承重牆,就不可任意拆除,因承重牆是屬於不得為約定專 用的項目。而且承重牆亦屬建築法所規定的主要構造,室內裝修自不能加以破壞或妨礙。至若非屬承重牆壁的室內分間牆,其變更位置、增加或減少,本係建築物室內裝修的管理項目之一,惟涉及公共安全時,裝修圖說必須委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

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可裝修成多間套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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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乃人口集居之大型都會區,鑑於近年房價居高不下,故屢有公寓大廈裝修成多間套房招租案件,肇生用電過載、破壞 構造、滲漏損鄰、陽臺違建等違規或侵權情事,不僅增添公共安全隱憂,而且有侵害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虞(例如在共用部分增設水電錶、信箱、對講機,或因人口密度增加出入份子複雜、間接影響房價等),耗費社會成本徒增訟源, 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有鑑於此,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遏止本市公寓大廈不當 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爰於 99 年 10 月   5日以北市都建字第  09964394300號函規定,自即日起,凡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住戶室內裝修涉及增設 2 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除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外,並應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予核准:

 

(一)應於施工前提出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二)用電安全考量,應向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聯絡電話:02-23788111 分機 7502)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申請室內裝修竣工 查驗審查時,並應檢附「臺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

(三)無論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臺範圍內,均不得設置廁所或浴室使用。

(四)倘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住戶增設廁所、浴室等套房隔間者,即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之限制。此類裝修行為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附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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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裝修改造會有什麼法規呢?你一定要知道

公寓大廈之樓梯間可裝修設置鞋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 扇或營業使用。上開空間不僅為公大廈的「共用部分」,產權並非 住戶單獨擁有,而且在樓梯間裝修鞋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員逃 生避難過程將產生瓶頸效應)。故 若發現住戶違反規定,可以要求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可報請市政府依法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鍰,對違規住戶應有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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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樓層中間所夾之樓地板,可拆除或加設室內梯

公寓大廈之樓地板係屬建築法所明定的「主要構造」之一, 如果要局部拆除(挑空)或增設室內樓梯,實已逾越室內裝 修管理範圍,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按「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圖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備,同時檢討結構安全,並作適當補強,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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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裝修外牆開窗及裝鐵鋁窗 裝潢法規報你知

外牆開口(窗)裝修:

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 的改變,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  8 條規定之虞。再者,內政部85 年 8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 8505891 號函示,「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 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 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 91條規 定辦理。」換言之,住戶於外牆上 擅自開口(窗),除有違反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 8 條之虞外,倘涉及「擅 自違規開窗」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情事。至於「擅自違規開窗」的認 定,依內政部 90 年 8 月 8日台內營字第 9084845 號函示,係指建築物之 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 而言。不過,所謂破壞公寓大廈的 外牆面,並不包含下列 3 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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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 1 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 1 層的騎樓內側住戶的外牆(參見內政部8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

(二)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 分」範圍內,且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 8 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為(參見內政部 86 年 6 月 27日台內

營字第86050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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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牆更動開口面積小於 0.5平方公尺、無涉及結構安全及非公寓大廈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改良者。(參見 臺北市ㄧ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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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外牆設置「鐵鋁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業 有明定設置「鐵鋁窗」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 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 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換 言之,在建築物原有外牆未拆除之 前提下,可否於陽臺上加裝窗戶或 鐵鋁窗,須視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否特別禁 止或限制條件,並應注意下列 4 點:

(一)不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 為維護公共逃生避難安全,公寓大廈住戶倘因私設鐵窗或鋁窗,未留設供消防人員救災之有效開口者, 除可通報主管建築機關逕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查處外,大樓 管理委員會亦可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予以制止,經制止而不從者,則由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該住戶並應於 1 個月內恢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連續處罰。

(二)附設物之尺度要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規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 陽臺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 牆,裝設欄柵式防盜窗者,其透 空率應在 70%以上,淨深不得超過 60 公分(100年4月1 日後領 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欄柵式 防盜窗僅得突出外牆面未超過10  公分),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 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不得 上鎖,違反者查報拆除。至於2

樓以上陽臺加設窗戶或 1樓加設 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 拆除者,免予查報,但不得突出 陽臺外緣。

 (三)新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陽臺不可設置鐵鋁窗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95年 1月 1日以後新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若陽臺加裝窗戶,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將一律查報拆除。

(四)防範兒童墜落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防墜設施住戶得參考內政部「公寓大廈 防墜設施設置原則」採用兼具 安全、防盜、防護等居家安全 功能的「隱型安全防護防盜網」,遇火警時,幾秒內即可迅 速拆解,無礙逃生。平日可防 止小孩墜樓,安全與美觀顧。

 

文章參考引用來源:樂活輕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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