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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剝兩層皮?! 不動產擬實施公證人制

買賣剝兩層皮?! 不動產擬實施公證人制
文/陳薇安 圖/編輯台
 
因應不動產買賣糾紛頻傳,為減少相關訴訟案件,司法院將與法務部協商,讓民法中規定不動產交易、設定或變更時,契約須先找公證人公證的規定能盡速施行。其實根據民法第166條之1的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意思是買賣房屋等不動產的契約必須公證,避免事後紛爭。但因為這一規定會讓房市買賣再增加一筆公證費用,所以在法律通過後一直有反對意見,立法16年來也未曾施行。

一頭牛剝兩層皮 公證人、代書職務重疊。

不動產買賣登記已有代書 公證多此一舉?
台灣不動產買賣登記制度,跟日本的交易模式相像,居中有代書、地政士來協助,再者業者還要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產權規範也很清楚。再來經國家考試合格的經紀人、地政士也早就存在,協助保障雙方的權益,還有「營業保證基金」做後盾,最後一道防線也還有銀行的履約保證。對於買賣雙方而言,在沒有明確公證人工作內容,或公證人與地政士、代書職責重疊的情形下,公證人制度之於不動產買賣,的確有多此一舉之嫌。

全台僅110公證人 一年房市成交量卻有20多萬筆
台灣拿到公證人大約有110人,對比全台每年房市成交量達到20萬到30萬棟,即便房市成交量持續萎縮,要110人,一年完成20多萬筆交易,等於一個公證人一天至少要完成1800多件,人力明顯不足。而且依照現行規範,台灣公證人制度只有契約審核,不像歐美國家,不動產由律師公證、調查審核,還要負連帶責任,況且在台灣,房仲經紀業者早已負有連帶業務過失的賠償責任,不動產公證人制度的實行,在執行面上,的確存在很高的重複性。

 

公證人人數不足,難堪全年買賣負荷。

中古屋、預售屋買賣大不同 公證制度難落實
中古屋的買賣,因為可以算是有形資產,要實施公證人制度難度比較低,但如果是預售屋的形式,公證人如何審核契約內容,購屋人繳交的也是工程款,公證人的制度從何建立?另外,一年大約有3成的中古屋交易並非透過仲介業者成交,在缺少專業人士的不動產交易中,的確需要第三方客觀審核契約,如何劃分公證人、地政士、代書的工作責任,政府應該提出更多配套,貿然讓公證人制度付諸實行,恐怕只是再加重購房者負擔,也讓健全房市、減少買賣糾紛的美意,成為畫蛇添足的顧人怨制度而已。

預售房市交易無實體,公證制度落實需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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