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空間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共用部分」?
2017-02-18 12:16:44
哪些空間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通常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定共用部 分,如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 備及法定停車空間,均為當然之共 用部分。
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 共用部分,對建築物結構及安全或 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如基礎、
樑柱、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共同走廊、樓梯、門廳…等。
▲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門廳、共同走廊
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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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室內裝修,可否由管理委員會代為申辦?
2017-02-18 12:18:48
有關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室內裝修,可否由管理委員會代為申辦?
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 行」與「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等,是為鼓 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基於簡政便民立場, 允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替 代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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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設於建築物的給排水管線,室內裝修時可否擅自變更?
2017-02-18 12:21:22
敷設於建築物的給排水管線,室內裝修時可否擅自變更?
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器、煤氣、給水、排水等管線設備,係為供所有住戶共 同使用,雖有部分管線設備位於專有部分,但上開管線(敷設於建築物屬 共用部分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等)係屬有固定使 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 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之建築物設備,且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條第5 款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 部分。故區分所有權人室內 裝修時,不得擅自變更其專 有部分內之共用管線設備。
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住戶對於共用部分之使用,除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外,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所約 定事項,不得違反該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依該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如住戶違反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 限制,經管理委員會制止而無效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 4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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